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相對人 李陳美鳳 相對人 李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陳美鳳、李國賢於民國102年
8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7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
8月6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65萬元及155萬元,借款期間均為102年8月6日起至117年8月6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4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48,6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陳美鳳、李國賢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東港│東港││571-2│建│││19│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002│屏東│東港│東港││571-4│建│││35│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003│屏東│東港│東港││572│建│││66│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004│屏東│東港│東港││575│建│││40│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005│屏東│東港│東港││582-2│建│││46│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0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0│屏東縣東港鎮中│屏東縣東港鎮東│磚造│1層:52.93合計:52.93││全部│所有權人李陳美鳳││││興街17號│港段572地號│一層房屋│││││├──┼───┼───────┼───────┼─────┼───────────┼─────┼──┼────────┤│002│4710│屏東縣東港鎮朝│屏東縣東港鎮東│鋼筋混凝土│1層:61.412層:65.11││全部│所有權人李國賢││││陽街16之4號│港段571-2、571│四層樓房│3層:65.114層:32.68││││││││-4、575地號││合計:2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