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民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民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民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民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77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72號、第10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3月、6月、4月、7月,上開5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110年7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95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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