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秀郎
袁忠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0年度偵字第294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賭資新臺幣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吳秀郎、袁忠政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9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吳秀郎、袁忠政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29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及賭資1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訊均供承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博案現場圖各1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現場查獲暨扣案物照片8張在卷供參。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