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0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54││├──┼──────────┼──────────┼───┼────┼───┤│002│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3│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4│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5│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6│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7│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8│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9│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10│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11│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12│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13│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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