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40號原告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凱薩琳薇兒 ‧ 崔伯雷特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龍巧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雅玲 (董事)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龍巧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7日以「鈕釦鱷魚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襯衫、童裝、孕婦裝、皮鞋、衛生衣褲、雨衣、休閒服裝、尿布、睡衣、泳衣、靴鞋、運動鞋、旗袍、服飾用手套、腰帶、圍巾、冠帽、圍裙、領帶」商品,向被告機關申請註冊,經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以97年11月24日中台異字第96077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98年5月5日經訴字第09806111690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