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崇華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陳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5月13日以「風扇扇框」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5681號專利證書。嗣同年12月27日參加人陳春宏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旋原告於95年3月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該更正本違反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2項之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仍依原公告本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於98年2月4日以(98)智專三㈠05017字第098200598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98年5月13日經訴字第0980611920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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