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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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BM000-A109008兼法定代理人BM000-A109008A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15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