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聲請人 賴姿 如代理人 張明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付款地、發票日期、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 陳詠翔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陳報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