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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