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朴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朴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承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涂承彥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外包裝袋共參包(總純質淨重陸拾捌點參伍玖柒公克)及抽檢後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計拾柒包(總純質淨重約貳點零伍捌柒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為供自己施用而購入大量毒品咖啡包的犯罪動機、查獲時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微,而前揭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高達68.3597公克、抽檢後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總純質淨重約2.0587公克,為數甚多,實應予非難。然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於警詢自陳高職肄業的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的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三、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檢驗前總淨重81.4149公克,總純質淨重68.3597公克)及抽檢後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計17包(檢驗前總淨重65.3781公克,總純質淨重約2.058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3份可憑,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沒收。至該等毒品的外包裝袋已沾染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併予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朴子 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62號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262號被告涂承彥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居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承彥於民國109年11月初某日,向暱稱「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分別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7,500元之代價,購買3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內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50包,欲供己施用。嗣於110年8月17日12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附1執行搜索,並扣得愷他命2包,內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17包等物,並於同日12時46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查獲涂承彥,扣得愷他命1包等物,扣案之愷他命3包總純質淨重68.3597公克、內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咖啡包17包總純質淨重2.0587公克。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涂承彥於前案110年度偵字第7666號、第7884號、第8378號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10年度訴字第573號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 林姍嬋 於前案110年度偵字第766號、第7884號、第8378號警詢中之證述。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謝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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