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譚久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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