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定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聲明人 李興峰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三審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興峰因殺人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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