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七號再抗告人 何德堡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金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九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併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