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善濠 被告 李玉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劉凱寧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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