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085號、98年度偵字第153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準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晚上11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利用網路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奇摩公司)管理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aaabbccdd65tw」拍賣帳號,冒用「 陳炎皇 」名義,以電腦鍵入處理之電磁方式偽造陳炎皇名義之偽造準私文書,向 羅豊淇 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標得SonyEricsson型號T650i手機1支以行使,並取得羅豊淇提供之匯款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足以生損害於陳炎皇;另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分別以「aidte0000000」以及「achacha5252」帳號虛偽刊登拍賣手機之訊息,使瀏覽上開訊息之甲○○及 魏俞蓉 陷於錯誤,分別下標,甲○○於96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許,匯款4,800元至羅豊淇上揭郵政帳戶;魏俞蓉於96年11月29日晚間6時19分許,匯款3,500元至羅豊淇上揭郵政帳戶;乙○○再於96年11月29日向羅豊淇佯稱上開甲○○以及魏俞蓉所匯入之款項(共計8,300元)係其與女友之匯款,使 羅豐淇 陷於錯誤,於96年11月29日晚間8時17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華泰銀行處,當面收受乙○○尾款700元後,交付上開SonyEricsson型號T650i手機1支予乙○○。
㈡復於97年3月3日及97年3月20日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
詳處所,以IP位址220.134.30.105及60.250.244.53分別登入,上網連結雅虎奇摩公司網站,擅自在該電腦網站上會員註冊之網頁中,鍵入 高添進 、 邱玉美 之中文姓名等個人資料,冒用高添進及邱玉美名義,表明係高添進及邱玉美本人欲加入會員及申請帳號使用之意,以電腦鍵入處理之電磁方式,偽造高添進及邱玉美名義之不實資料,而以此偽造之準私文書向雅虎奇摩公司提出申請「angel0622angel0622」、「kkisskiss0120tw」帳號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高添進、邱玉美及雅虎奇摩公司對會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乙○○復於97年3月21日晚間11時5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上開高添進帳號「angel0622angel0622」之名義,向 黃建正 以2,250元之價格標得黃金純金戒指1枚,約定以2,100元成交,並以上開帳號寄發電子郵件與黃建正聯繫,提供乙○○以其母 黃順 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桃園縣平鎮市○○路○○號之寄送地址,並取得黃建正提供之匯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又於97年3月19日晚間11時55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IP位址60.250.244.53上網登入,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上,以「kkisskiss0120」拍賣代號虛偽刊登拍賣SAMSUNG型號J-208-3G輕薄手機之訊息,使瀏覽上開訊息之丙○○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97年3月23日晚間6時28分許,匯款2,100元至前開黃建正提供之第一銀行帳戶內,並使黃建正收受匯款陷於錯誤而將上開黃金純金戒指1枚寄予乙○○。嗣乙○○未依約交貨,丙○○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羅豊淇、甲○○、魏俞蓉、高添進、丙○○、黃建正及 楊國棟 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㈢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往來頁面相關資料及手機商品照片、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羅豊淇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97年5月13日一萬華字第00035號函暨所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表、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30日露安字第097319號函暨所檢送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kisskiss0120」之基本註冊資料及登入IP紀錄、雅虎奇摩公司所檢送帳號「kkisskiss0120tw」及「angel0622angel0622」之基本註冊資料及IP登入紀錄、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交易往來頁面及相關評價等紀錄、限時掛號函件執據(黃建正所提供之寄件收據)、寄出金飾照片、中華民國郵政投遞掛號函件收據、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申購人黃順(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各1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CHOME露天拍賣交易往來頁面相關資料及商品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各2份。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前開冒用陳炎皇、高添進及邱玉美等名義,以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而偽造上開資料申請帳號或進行網路拍賣交易,足以表示其申請帳號或以賣家名義為寄件人通知買家得標或以買家名義標得拍賣商品或通知如何支付價款、寄交商品等用意之證明,依上開說明,均以私文書論。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謀生,而利用網路購物隱匿身分及事先付款之特點,冒用上開被害人名義,詐取被害人金錢,破壞網路交易之互信基礎,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與其犯罪目的、手段、詐取財物數額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是並諭知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