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李貴花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劉家宏 律師附民被告 林福生 附民被告大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附民被告 連晟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建勳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簡字第15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