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0號原告 李朝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