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賓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郭建賓前因:⑴、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⑵、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上開⑴、⑵判決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上開⑵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6年6月5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6年5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885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7年7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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