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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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賴明淵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修正前一律應併合處罰,而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修正後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選擇權,亦即受刑人可選擇分別執行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與得易刑處分之罪,或選擇定應執行刑後一併執行,比較修正前後規定,自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行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1日│101年7月1日│101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52號│偵字第737號│偵字第110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3│101年度投刑簡字│103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號│第329號│5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4日│103年3月27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3│101年度投刑簡字│103年度訴緝字第5││判決││號│第329號│號││├────┼────────┼────────┼────────┤││判決│101年8月22日│101年11月12日│103年4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撤│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7號│緩毒偵字第147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03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6號│6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6│103年度訴緝字第6│││判決││號│號│││├────┼────────┼────────┼────────┤││判決│103年4月18日│103年4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