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于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于豪於民國100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73,519元,約定自100年03月22日起至107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05月21日止累計86,114元正未給付,其中81,672元為本金;4,3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于豪│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2%│││81672││5月22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