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大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大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大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大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及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7號、103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判決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08.12│100.09.16│100.09.17│├──────┼────────┼────────┼────────┤│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319、7897、│字第6319、7897、│字第6319、7897、│││、14442、14570號│、14442、14570號│、14442、1457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527號│527號│527號││├───┼────────┼────────┼────────┤││判決│103.06.30│103.06.30│103.06.3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3209號│3209號││├───┼────────┼────────┼────────┤││判決確│103.09.11│103.09.11│103.09.1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274號│字第14274號│字第14274號││├────────┴────────┴────────┤││編號1至編號7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722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9.21│100.10.08│100.10.17│├──────┼────────┼────────┼────────┤│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319、7897、│字第6319、7897、│字第6319、7897、│││、14442、14570號│、14442、14570號│、14442、1457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527號│527號│527號││├───┼────────┼────────┼────────┤││判決│103.06.30│103.06.30│103.06.3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3209號│3209號│3209號││├───┼────────┼────────┼────────┤││判決確│103.09.11│103.09.11│103.09.1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274號│字第14274號│字第14274號││├────────┴────────┴────────┤││編號1至編號7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722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10.28│103.01.13│103.01.14│├──────┼────────┼────────┼────────┤│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察署103年度偵字│││字第6319、7897、│字第3895號│第3895號│││、14442、1457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527號│第9號│第9號││├───┼────────┼────────┼────────┤││判決│103.06.30│103.11.20│103.11.2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3209號│297號│297號││├───┼────────┼────────┼────────┤││判決確│103.09.11│104.01.29│104.0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字第14274號│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編號1至編號7之罪│編號8至編號18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原│││前經臺灣桃園地方│上訴字9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7年6月│││法院101年度訴字│。│││722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6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01.15│103.01.16│103.01.17│├──────┼────────┼────────┼────────┤│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察署103年度偵字│││字第3895號│字第3895號│第389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第9號│第9號│第9號││├───┼────────┼────────┼────────┤││判決│103.11.20│103.11.20│103.11.2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297號│297號│297號││├───┼────────┼────────┼────────┤││判決確│104.01.29│104.01.29│104.0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編號8至編號18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9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01.18│103.01.20│103.01.21│├──────┼────────┼────────┼────────┤│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察署103年度偵字│││字第3895號│字第3895號│第389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第9號│第9號│第9號││├───┼────────┼────────┼────────┤││判決│103.11.20│103.11.20│103.11.2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297號│297號│297號││├───┼────────┼────────┼────────┤││判決確│104.01.29│104.01.29│104.0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編號8至編號18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9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01.22│103.01.14│103.01.15│├──────┼────────┼────────┼────────┤│偵察機關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895號│字第3895號│字第389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第9號│第9號││├───┼────────┼────────┼────────┤││判決│103.11.20│103.11.20│103.11.20│││日期││││├──┼───┼────────┼────────┼────────┤│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297號│297號│297號││├───┼────────┼────────┼────────┤││判決確│104.01.29│104.01.29│104.01.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字第3305號││├────────┴────────┴────────┤││編號8至編號18之罪前經本院103年度原上訴字9號判決應執│││刑有期徒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