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債權人 邵忠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勤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車號0000-00之所有權人為何?並確認債權人請求車
損部分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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