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原告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黃勃叡 律師被告乙○○
號2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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