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40號原告 郁福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郁福幸郁福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三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同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賴相蓉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並以被繼承人賴相蓉之遺產總額,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計算分割遺產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應繼分比例乘以遺產價值),又遺產中若有不動產,該價額應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計(即該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後一併繳納之。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賴相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應繼分比例及分割方法表,並據以補正被告之年籍及住居所。倘有繼承人已死亡者,應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四、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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