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YOTWICHAICHAIYAN( 黃文中 )
黃萱雅 被告 林昱辰
瑞得來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