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原告 丁惠珠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丁淑芳
丁淑珍 丁淑美 丁淑娟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丁郭環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本案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63,473元,該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8,523元;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二為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活存餘額106,946元+喪葬餘額321,293元+定存金額2,500,000元-1,763,473元,而原告之應繼分5分之一,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2,953元,應徵收裁判費為2,54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063元(計算式:18,523+2,540=21,063)。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未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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