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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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8號

聲請人 翁裕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丘國良 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惟聲請人

  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經本院於114年6月19日命聲

  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聲請費,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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