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

抗告人 劉嘉葆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王家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票字第3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劉嘉葆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通知並於同年7月4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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