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雅玟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對債務人 涂皓瑋 請求之事實及依據?(蓋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漏未記載對債務人涂皓瑋部分,應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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