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文金
陳國輝 陳碧鳳 陳淑玲 陳泳良 被告 林清堂
劉佩晴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清堂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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