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戀愛17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馨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共計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