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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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即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顧霖生
胡宏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對於本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本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聲請再審,未遵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審法院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已有未合。
三、是以,本件聲請程序與法有違,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