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宗仁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仁因犯殺人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呂宗仁因:㈠涉犯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少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11月25日以92年度少上訴字第118號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駁回上訴確定。㈡涉犯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4年6月30日以94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8月24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3月1日以95年度訴字第3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15日以95年度簡字第49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10號裁定就上開㈡、㈢之罪予以減刑並與㈠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另就上開㈣、㈤亦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5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5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17
4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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