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共二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126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壢簡字第15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97年10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原係址設桃園縣○○鄉○○○路97之1號「 龍祥 精神護理之家」(下稱龍祥之家)之員工,惟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因故離職,因懷疑龍祥之家主任乙○○於其離職後向其同事 孫慧娟 詆毀伊名譽,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⑴98年12月23日上午9時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申請名義人為甲○○之奶奶 趙潘玉梅 )發送內容為「你們讓我沒有朋友,我就讓龍祥沒病人」之恐嚇簡訊予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及龍祥之家。
⑵復於同年12月26日上午8時40分許,在龍祥之家辦公室內,乙○○詢問甲○○「你在簡訊中提到要讓龍祥收不到病人,是什麼意思?你要怎麼做?」時,基於恐嚇之犯意,向乙○○等人恫嚇稱:「方法很多!看你們要怎麼做!我就怎麼做!」等語,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及龍祥之家。⑶另於98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龍祥之家住民食物放置區內,竊取龍祥之家所有、價值新台幣(下同)約50元之餅乾及麵包得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龍祥長期照護中心正式告知函、甲○○於龍祥長期照護中心之履歷表、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照片、簡訊內容翻拍照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20條第
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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