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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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號原告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豪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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