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38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3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㈡、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1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3月31日,到期日為民國98年3月31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5年11月30日及民國95年11月6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偉│自95年10月3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00496││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志偉│自95年11月7│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5695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偉│自95年11月3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496││日起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志偉│自95年12月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958││日起算││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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