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琴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未陳明上訴理由,請併為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