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63號(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叁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刑期欄所列之刑,如附表編號三所列犯罪之罰金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等3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464號、95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
2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3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第1項│第2項│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分某日至95年4│94年10月分某日至95年4│95年4月13日至同年月15│││月12日│月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25號│95年度毒偵字第525號│95年度偵字第2504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訴字第56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95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訴字第464號│95年度訴字第560號││決├────┼───────────┼───────────┼───────────┤││確定日期│95年7月31日│95年7月31日│95年9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15,000元│├───────┼───────────┼───────────┼───────────┤│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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