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創世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5,9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190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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