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靖絜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莫克麗 即 莫濘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