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A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山口武生 即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事務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商三菱重工業新幹線軌道工程事務所」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