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
法官楊廼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