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64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芫銘於09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5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326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46,53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9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6,536元整自105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