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據刑法第96條、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1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96年12月31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次查,受刑人甲○○於97年4月3日入監執行在案,現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99年8月12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25日乙節,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75號函文暨函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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