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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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367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65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362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揭3罪嗣經本院裁定減刑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其後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24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7月、3月、7月、3月、3月確定,事後均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㈤復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91號判決暨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392號判決10月、5月確定;㈦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9號判決暨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揭㈣㈤㈥㈦所載之各罪,後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023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經與㈠㈡㈢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已於96年8月23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99年5月1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3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75號函暨所檢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