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570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劉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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