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79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離婚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乙○○如有其他居所地址,請以書面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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