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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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0號
原告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洪國禎 右原告與被告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定代理人 楊耀崇 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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