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志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桂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