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健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陳健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日│106年2月10日│105年10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206號│速偵字第189號│撤緩偵字第4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湖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106年度基交簡字││││第906號│第146號│第6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6月26日│106年9月1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湖交簡字│106年度湖交簡字│106年度基交簡字││││第906號│第146號│第626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3日│106年7月17日│106年10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765號│執字第4694號│執字第3472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